中國大陸的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賴小民今天一審被判處死刑。他被控非法收受、索取財物共計人民幣17.88億元(約新台幣77億元),打破中共建政以來官員貪汙金額紀錄。
賴小民是在2018年4月被查落馬,他被控受賄、貪汙、重婚一案,去年8月11日在天津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今天宣判。
根據微信公眾號「天津二中院」發布,賴小民依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依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依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指出,2008年至2018年,賴小民利用擔任中國大陸的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主任,中國大陸的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直接或透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索取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7.88億餘元。其中1.04億餘元尚未實際取得,屬於犯罪未遂。
此外,賴小民在與妻子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並育有子女。
法院指出,賴小民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極深」。在22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有3起受賄犯罪數額分別在2億元、4億元、6億元以上,另有6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4000萬元以上。同時,賴小民具有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和為他人職務調整、提拔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等從重處罰情節。
法院指出,賴小民利用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權,違規決定公司重大項目,越級插手具體項目,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法院還指賴小民極其貪婪,大部分犯罪行為均發生在習近平上台的中共18大之後,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法院指出,雖然賴小民提供下屬人員重大犯罪線索並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法庭於是作出上述判決。
賴小民案以其受賄金額之多、牽涉之廣受到矚目,陸媒財新網此前報導指他有「3個100」:100多套房、100多個關係人、100多個情婦。
官媒央視此前披露,辦案人員在賴小民的幾處房產裡,搜出2.7億元的現金,總重超過3公噸,打破貪官被搜出現金紀錄。
天津第二中院並未說明賴小民有無當庭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