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電姜姓課長涉嫌在11年任內侵占公款逾3000萬元。刑事部分,法官考量姜女自首,對她44個犯行判決應執行刑3年4月,可易科罰金。民事部分,北院判賠2291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姜女自民國94年起到退休前先後擔任台灣電力公司所屬綜合研究所供應組財務課長、材營課長,負責將委託台電公司試驗的廠商所繳交到綜合研究所帳戶內的款項彙整、統計後,填寫取款表單交由出納人員繳至台電公司統收帳戶銷帳。
判決表示,姜女利用職務之便,自95年7月10日至106年2月13日間,以幫忙出納人員繳交費用到台電公司統收帳戶為由,將帳戶內款項取出,轉入自己、子女等人帳戶或提領現款挪供私用,不法所得款項共計新台幣3010萬2399元。
姜女因屆齡退休,未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台電公司人員內部清查發現她挪用款項。姜女在台電公司尚未提出刑事告訴前,在律師陪同下向警方自首。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業務侵占罪起訴。
姜女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對犯行坦承不諱,並歸還台電公司983萬1457元。法官認定姜女犯44案,考慮她自首、犯後態度等因素,分別判處3月到5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並訂應執行刑3年4月。
民事部分,台電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姜女應賠償2291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