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偵辦遠航案聲押董事長張綱維,但北院裁定800萬元交保,北檢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張涉嫌掏空達數十億元,原審卻裁800萬元具保,不符比例原則,撤銷發回重裁。
遠東航空公司去年12月間宣布因資金籌措困難停航,北檢為釐清張綱維有無涉嫌違反民航法擅自違法停業等規定,傳喚張綱維說明,訊後諭知限制出境、出海、住居。
另外,台北地檢署早已接獲情資,針對遠航資金是否遭不法挪用立案展開調查,指揮調查局深入偵辦,並函請民航局檢查遠航財務狀況,清查是否有掏空或其他不法情事。
鏡週刊報導,張綱維27日現身遠航總公司,要求財務人員將金庫內預留支付清算人力及相關成本的新台幣800萬元現金交出來,還領走遠航職工福委會以財團法人名義在兆豐銀行帳戶名下的200萬元。不過,北檢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不願說明。
北檢偵辦遠東航空案,懷疑張綱維違法停業,且遠航資金有疑義,30日將他約談到案,訊後認定張綱維違反證券交易法、刑法詐欺罪、背信罪、商業會計法、洗錢防制法、民用航空法等,且有勾串、滅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至於遠航停飛部分,檢方也認定張綱維違反民用航空法第110-3條擅自違法停業規定。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晚間裁定張綱維,以800萬元交保。台北地檢署立即提起抗告,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
高院今天下午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指出,張綱維涉嫌掏空、背信的金額高達數十億元,另於108年12月間向遠航公司詐領現金630萬元、300萬元,再於今年2月24日及3月27日提取現金計1500萬元,原審僅命張綱維提出800萬元的具保金以替代羈押,不符合比例原則。
裁定指出,檢察官已提出遠航公司98年以來的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銀行回函、會計師簽證工作底稿節錄、民航局傳真、遠東航空公司財務暨飛安精進計畫書、挹注遠東航空明細表等證據,但原裁定並未說明這些證據,為何不足以認定張綱維犯罪嫌疑重大,明顯理由不備,且有與卷內事證不符的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