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製油前董事長魏應充因裁示向越南大幸福購買劣質豬油,再加工製成給下游廠商牟利,台中高分院前年重判魏十五年徒刑,其中六年得易科罰金,魏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昨天宣判,合議庭認定魏等人犯販賣假冒食品、詐欺取財等罪,因與部分廠商和解,改判魏九年二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為四年十月。
頂新公司則判罰金一億五百萬元,沒收犯罪所得七四六七萬餘元。針對判決結果,頂新製油強調本案有十七項新證據可證明被告無罪,但未獲調查,對判決結果無法接受,將提出上訴。
律師轉述魏應充感嘆「自己與這塊土地的緣分不夠」,對一路來所受的社會誤解,選擇以佛法自我釋懷。
全案緣起於頂新製油前總經理陳茂嘉去越南訪廠後,發現大幸福公司原料不合格,在經營決策會議中報告「品質無法掌握」,時任頂新製油董事長的魏應充知悉後,裁示繼續合作生產,被法院認定明知劣油卻採購,違反食安法。
判決指出,頂新先後任總經理常梅峰、陳茂嘉及魏應充,主觀上可預見頂新向大幸福公司所進口、購買之油脂原料,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竟假冒食用油脂原料,添加其他品質較佳原料油,在頂新屏東廠加以精煉,製成供人食用產品,銷售下游廠商或轉售消費者,牟取不法利益上億元。
合議庭斟酌常梅峰、陳茂嘉及魏應充參與大幸福公司採購原料油決策情形,常、陳雖為頂新高層主管,但僅屬受薪階層,非直接獲利者,魏應充才是真正獲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