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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三讀通過!炒房投資客一槍斃命?

平均地權條例三讀通過!炒房投資客一槍斃命?

平均地權條例修法順利三讀通過,此次修法重點包含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作行為、建立檢舉獎金制度、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以及解約申報登錄,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指出,修法通過後都有助健全房市。房仲業者也樂見修法順利過關。

永慶房產集團分析,從預售、新成屋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作行為、解約申報登錄以及建立檢舉獎金制度,都在在顯示政府打擊房市炒作的決心。法案過關將讓預售、新成屋市場短期炒作受到抑制,未來新屋市場將以自住、長期置產為主流。

而重罰炒作與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永慶房產集團表示,不僅限於預售屋,所有住宅產品包括新成屋、中古屋均在管制範圍內,因此將能限制預售、成屋短期投機行為,嚴懲房市投機炒作,消弭房價上漲預期,住宅價格走勢趨緩,有助於房市回歸正常供需,朝健康穩定方向發展,有正面助益。

●什麼是「平均地權條例」?

平均地權是我國土地政策最高指導原則,「平均地權條例」是土地法的特別法,其前身為「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

根據內政部地政司資料顯示,自1949年國民政府遷台後,推動一連串土地改革如375減租、耕者有其田等。隨著經濟繁榮帶動都市土地價格上漲,政府遂於1954年制定「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自1956年起,在台灣各大都市實施平均地權。

不過,由於平均地權的實施範圍僅以「都市土地」為限,導致都市以外的土地漲價、全部歸私,成為牟取不法暴利之對象。因此,政府決定擴大「平均地權」實施範圍,改為不分地區全面實施,1977年更名為「平均地權條例」。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休了哪些法?

「平均地權條例」被稱為史上最重打炒房措施。為遏止預售屋炒作亂象,內政部於2021年11月底研擬啟動修法,12月9日通過修法草案。2022年4月7日,行政院會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2022年12月21日完成初審,今年1月10日完成三讀。本次修法五大重點如下:

一、限制換約轉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經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均可按戶棟處罰50萬至300萬元。

二、重罰炒作行為:明確規範若有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或是以其他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秩序的操縱行為進行炒作,都可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100萬至5,000萬元,經限期改正但未改正者,並可連續處罰。

三、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可檢具證據向縣市政府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

四、管制私法人購屋: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許可制規定,並限制取得後於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五、解約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登錄;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3萬至15萬元。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何時上路?

過去,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曾表示,若順利三讀,且三讀版本變化不大的情形下,希望有機會在三個月內實施,「愈快愈好」。

隨著修法三讀通過,五重拳之一的「重罰炒作行為」規定,將在蔡總統公布修正後生效施行。至於其餘四項規定包含限制換約轉售、建立檢舉獎金制度、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和解約申報登錄,內政部表示皆要在完成子法擬定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因此目前還沒有明確的上路時程。

➤延伸閱讀:平均地權條例三讀通過 哪些子法修完才上路?

●哪些人會被影響?

買預售屋、新成屋和中古屋的人都會受到影響。

如果你是要買來自住,自然沒有影響。如果你是投資客、炒房團、代銷、仲介,將會受到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作行為、檢舉獎金制度和解約申報登錄這四項政策管制,因為政府的目的是要讓預售屋短期炒作受到抑制,導向自住、長期置產。同時,也要限制預售及成屋的短期投資行為,嚴懲炒房,消弭房價上漲預期。

另外,私法人會受到管制私法人購屋這項政策管制,日後購屋必須事先申請許可,杜絕私法人炒房。

元宏不動產加值服務平台研究總監陳傑鳴表示,這次修法對房市衝擊相當大,幾乎斷送投資客炒房多數管道,一旦發布實施,未來想炒房難度將大幅攀升。屆時,預售屋買氣可能會在低檔盤整好一陣子,這對手中推案最多、庫存最多的建商將產生極大的衝擊,未來出現建案或餘屋出現降價出清潮機會將大幅攀升。甚至不排除重演2016年時,市場出現品牌建商帶頭降價、預售屋比新屋便宜、新屋開價比中古屋便宜的房價倒掛現象。

●若不得已要將房屋換約轉售 有可排除在外的特殊寬容情形嗎?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第一項「限制換約轉售」,子法將納入可排除在外的特殊寬容情形。民眾購屋後,若出現這四種情形將可排除在外,分別為買房簽約後受到強制執行、非自願失業等重大事故、因病需療養、重大變故無力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