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罷免時代來臨,國民黨以罷制罷,發起罷免民進黨立委;不過,近期卻頻傳連署抄國民黨黨員名冊,當事人根本沒簽過連署書等情事。民進黨立委王美惠今(21日)指出,嘉義市民王先生的妻子已於111年10月過世,卻在114年2月收到中選會查證書,詢問亡妻是否參與罷免連署,直言「偽造往生者連署,實在是很卑劣的手法」,今日家屬已在律師陪同下,到嘉義市地檢署正式提出告訴。
王美惠重申,透過虛假連署或造假手段操弄罷免程序,既是對民主制度的踐踏,也是不可容忍的違法行為,必須依法杜絕。
這次選罷法修法明確增訂罰則,如未經當事人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將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元以下罰金,且追溯期長達20年。奉勸所有試圖連署造假的人,不要以身試法。
第76條:連署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新增「提議人填竣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即罷免連署時,連署人需附上身分證影本。
第79條:身分證影本資料不清將成無效連署
此條內容為配合上述通過的《選罷法》第76條修法,未來若連署人提供的身分證影本資料不明或不清晰時,其連署書將成為無效連署。
第80條:第二階段連署也需附身分證影本
此項內容為前述連署時需附身分證影本之延伸,未來罷免案中的第二階段連署,連署人同樣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選舉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第83條:第二階段身分證影本若不清視為無效
與79條修正內容相同,本項條文則是針對第二階段罷免連署進行規範,未來民眾於進行第二階段罷免連署時,若提供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資料不明或不清晰時,同樣也會成為無效連署。
第98條之2:新增偽造連署罰則
本項條文根據國民黨團所提出的再修正動議表決通過,內容為「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