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發出新聞稿指出,再生能源公司民國106年開始在大城鄉、芳苑鄉推動農地種電,工程由朕豐營造公司施作,大城鄉代會主席王宏銘認為有利可圖,以協助處理民眾抗爭及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為由,向廠商施壓索賄,廠商於是交付新台幣350萬元給王宏銘。
除了王宏銘之外,朕豐公司由於申請路權曾被拒絕,黃姓負責人為確定能取得路權,透過大城鄉調解委員會主席黃碧枝充當白手套,從2018年開始先後交付賄款總計新台幣333萬元給蔡鴻喜,蔡鴻喜也依約核發相關路證。
除了農地種電之外,王宏銘也涉嫌向從事離岸風電陸域管排工程的星能以及麗陽公司施壓索取賄款1500萬元,2間廠商交付900萬給王宏銘,芳苑鄉1名洪男也自稱和「冷面殺手」謝惠仁熟識,先後向星能公司恐嚇取財得手1000萬元。
地院法官認為,王宏銘、蔡鴻喜憑藉公務員權勢向廠商勒索財物或收受賄賂屬實,嚴重破壞民眾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性之高度期待,也嚴重腐蝕影響公共工程發展,其中蔡鴻喜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4年6月,褫奪公權6年,沒收犯罪所得303萬元。
至於王宏銘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3罪,分別被判處5年4月、5年10月、6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各5年,沒收犯罪所得66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