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傅崐萁1997、1998年間和金主黃任中借貸,炒作凱聚、昱成、長億和華隆公司股票,檢方1998年介入偵辦,至今逾20年,高等法院更三審去年依證券交易法判傅崐萁2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台北地檢署已囑託花蓮地檢署代為執行發監。
內政部官員指出,目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僅規定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為候選人,因此本案仍應回歸到「刑法」第36條規定,只有被褫奪公權者才會一併喪失擔任公職之權利,未被宣告褫奪公權的傅崐萁則不受影響,會維持立委身分入監,其薪水也照算,服刑完畢後若任期尚未結束,就能繼續行使職權。
據了解,以立委身分入監服刑已有前例,前立委顏清標任內也曾因案被判刑3年9月,因未被宣告褫奪公權而以立委身分入監服刑,2009年5月假釋出獄後,即重新赴立法院行使職權。
傅崐萁先前因擔任立委時炒作合機電線電纜公司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2018年9月遭判刑8月定讞,縣長職務被解,9月25日入獄;他去年出獄後,再選上立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