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利,亦稱套戥,通常指在某種實物資產或金融資產(在同一市場或不同市場)擁有兩個價格的情況下,以較低的價格買進,較高的價格賣出,從而獲取無風險收益。例如,某支股票同時在倫敦和紐約交易所上市,同股同權,但是在紐約標價10美元,在倫敦卻標價12美元,投資者就可以在紐約買進,到倫敦賣出。又比如在貨幣交易上進行套利,如借入利息較低的貨幣為融資,買進高息貨幣以賺取匯差或利差,例如,日圓放款利息長年維持在近乎零的水平,而南非或巴西等國因其通脹嚴重,利息常年維持在高水平。如果借入日圓來購買南非幣或巴西里拉,在不考慮匯差情況下,也能賺取無風險利差。
「套利」(Arbitrage)的英文單詞源自法語,原指仲裁人或仲裁法庭做出的判決。套利的現代定義在1704年由法國經濟學家Mathieude La Porte在其專著《商業與會計科學》中給出,用以描述在最有利的地點簽發及清算匯票的行為。
現實中的套利策略非常複雜,最常見的策略有可轉換債券套利(Convertible Arbitrage),股息套利(Dividend Arbitrage),兼并套利(Merger Arbitrage)等等。在正統的金融學教材上,對套利行為有非常嚴格的數學定義,分為第一種套利機會和第二種套利機會。
在經濟與金融理論中,套利指利用兩個或多個市場的價格差異來獲利的行為。套利通常包括一組相互對應、買賣方向相反的交易,將價差變為利潤。在學術界,有的套利交易被定義為不存在損失可能的交易,或至少交易組合中的一端能絕對獲利的交易。簡而言之,有一類套利交易是能以低成本獲取無風險利潤的交易操作。
儘管在理論定義中套利可以是無風險的交易,但在實踐中大多數套利都是「統計套利」,即交易獲利的機率大於損失的機率。套利交易的風險始終存在,輕微的風險包括成交價格的滑點誤差減少了利潤,嚴重的風險包括給標的物定價的貨幣幣值大幅波動、經濟基本面急劇變化導致原有的比價規律不復存在。
進行套利交易的交易者被稱為「套利者」。銀行、經紀公司、基金公司都可以成為套利者。債券、股票、期貨及其各種金融衍生品都可稱為套利交易的標的物。
全球絕大多數金融機構都進行套利交易,投資者普遍認為在其他條件相同時,套利的風險小於單邊投機。
客觀而言,投資方式之間沒有絕對的優劣。對投資方式的選擇,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投資者的風險偏好、利潤預期和資金大小。套利交易是一種風險相對單邊投機小、收益穩定的交易方式。其對應的交易對象和所制定的交易策略不同於單邊投機。
在一般情況下,套利交易所涉及到的合約價差變化比單一合約的價格波動要小得多,並且獲利機率大得多。同時,套利是用「兩條腿」走路,所以,套利交易往往是大資金量,或者風格穩健的交易者的主要投資選擇。實際上,基於套利策略收益穩定、可容納資金較多的特點,大型投資機構多選擇套利交易為其主要交易策略。
如果某個市場不存在套利機會,該市場即為達到套利均衡的無套利機會市場。套利均衡是市場達到一般經濟均衡的先決條件。
進行套利的條件
當以下三個條件有一個或多個被滿足時,即出現套利機會。
同一種資產在不同市場上價格不同(違背了「一價定律」)。
具有相同或相近價值的兩種資產定價差異過大(例如相似的農作物品種,如軟麥和硬麥;原料與成品,如大豆與豆油、原油與取暖油)。
一種已知未來價格的資產當前的價格與其根據無風險利率折現的價格差距過大。(對於存在倉儲費用的資產,如農產品,還需考慮倉儲成本)
套利不僅包括在一個市場買入某種資產,在另一市場以更高價格賣出的交易。有的金融資產套利要求方向相反的交易組合儘可能同時發生,以規避成交時間不一致帶來的未成交市場上價格變動的風險。能電子化交易的金融產品更適合同時成交的策略。即便如此,價格滑點誤差的風險依然存在。由兩筆交易無法做到絕對同時以最優價格成交帶來的風險成為「成交風險」或「單邊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