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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海外所得折算新臺幣之兌換率

99年度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在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且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可先扣除60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且當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始須就該差額繳納所得稅。

個人海外所得應依上開規定申報者,其屬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計價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7點規定,按給付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臺幣,計算所得額;惟個人投資之信託基金,如信託契約對該信託基金分配之收益或轉讓、申請買回基金受益憑證之利得等,訂有約定折算新臺幣之兌換率,則依契約約定,不適用前項規定。

另個人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與該金融機構簽訂之契約另有約定者,亦可依約定之兌換率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