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週二( 6 月 30 日)一致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又稱「港版國安法」),並在同日晚間由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港府公佈具體條文、刊憲即時生效。國安法的條文內容引起香港內部、國際社會關注,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指出,「國安法」部分條款踐踏香港法治人權,據「人權觀察」( Human Right’s Watch )聯合國專家聲明強調,法案對香港人權的威脅迫在眉睫。
香港政府表示,會涵蓋依照:定罪處刑、無罪推定、「一事不二審」,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等原則執法。但據《香港電台》( RTHK ),支聯會認為,所有不合作或抗爭行為都可能被任意升格為恐怖活動。至於條文列明容許秘密審判、不准保釋、允許秘密監視,及剝奪被調查者的緘默權,是完全破壞香港刑法下對個人權利的保障,批評「港版國安法」是以維護國家安全為名,打壓異己為實。
「人權觀察」則引述聯合國專家的聲明,指出新法案將違反中國對國際法律應盡的義務、干預香港人民的權利和自治,並敦促秘書長古特雷斯( Antonio Guterres )應派遣特使調查「港版國安法」可能的濫用及侵犯人權的行為。
綜合香港媒體報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分析,「港版國安法」多項條文違反香港現行普通法原則,侵犯人權及司法獨立。
外國人、海外港人受限
根據「港版國安法」第三章,在港區的永久性居民、於港區成立的公司團體、法人非法人等組織,在香港特區以外觸犯國安法規定,也適用;不具有港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者,在香港外違法,也適用。
張達明指出,此條文令「港版國安法」超越了國內域外管轄權只適用於中國公民的概念,任何人(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的行為,只要觸犯國安法,同屬違法,只要該人踏足香港境內,即有可能被遞捕及檢控。
律政司可豁免陪審團審理
根據「港版國安法」第 46 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國安案件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相關案件在毋須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改為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據《香港電台》報導,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先前表示,香港可判終身監禁的罪行,例如謀殺、強姦、販毒等,必定有陪審團審理。而高刑罰事前已取得社會共識,但「港版國安法」若判終身監禁而且沒有陪審團,是完全違反普通法精神。
條文規定廣泛、包羅萬有
據《 BBC 中文》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兩人在「港版國安法」公布前表示,擔心國安法條文不夠清晰,給予當權者很大權力和空間去解讀法例。
張達明則指,法律文本充滿社會主義法制的特色,與香港普通法的精神及法律語言大相逕庭。國安法沒有對「國家安全」再作解釋,顯示將採用 2015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定義,這代表涵蓋範圍包括傳統的國土安全、軍事安全,以及非傳統的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等,包羅萬有。
判刑最高終身監禁、擔憂裁量主觀
「港版國安法」規定的 4 項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對「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刑罰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香港公民黨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表示,設立最低刑期是將法官的酌情空間減至最低。條文中有關量刑的字眼,如「情節嚴重」、「情節較輕」等,都是很主觀的概念。中央對「極少數」香港國安案件有管轄權,很可能衝擊香港的司法獨立、人權保障以至「一國兩制」。
特首指定法官、影響司法獨立
張明達指出,依法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工作不受香港立法會、申訴專員公署等影響;職務內容毋須公開,不受司法覆核(法院監察)。有別於一貫法治社會要求公權者須受獨立法院監管的精神。
同時,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預算與不受立法會審批,而經由行政長官直接批准,偏離以往公共財政須由立法會批准的慣例。
張達明在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指出,條文賦權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相關案件,條文亦訂定特首在指定法官時,「可徵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意見。指定法官任命極可能牽涉政治審查,無法保持司法獨立。
對台灣可能的影響
「港版國安法」公布也引起台灣民眾的討論,其中最令關注的是「分裂國家罪」。
條文規定,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份」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港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部分的法律地位;將港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觸法者,依照行為,首要份子罪行重大者,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10 年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則判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監禁,其他參加者則判監 3 年以下。而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觸犯「分裂國家罪」也涉及違法。情節嚴重者,處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香港主張香港獨立、台灣獨立」、新疆獨立、西藏獨立的行為,也適用於「港版國安法」規範;本身沒有主張分裂,但「煽動、協助、資金援助」也會被判刑。而根據條文第三章,不管是香港人還是外國人,甚至是在港成立的公司組織,就算在香港外違法也適用國安法。
此外,「港版國安法」第 36 條規定,犯罪「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區內,就等同是在香港特區犯罪。在香港註冊的船隻、航空器內觸法,也適用。意味著主張台獨、港獨、疆獨、藏獨的台灣民眾未來若是搭機過境香港,同樣有「觸法」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