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剴剴」遭虐死案引發社會關注,外界關注是否修法加重刑責,嚴懲虐童行為。立法院會今天經表決,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加重虐童刑責,包括增訂殺害未滿7歲之人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以凌虐方式殺害未滿7歲之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等規定。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廣泛討論階段,朝野均認同凌虐兒童不可取,要加重處罰,支持虐殺兒童可處死刑,但對於刑法第286條有不同見解,甚至藍綠立委一度發生爭執,但衝突未擴大,會議仍順利進行。
表決時,藍白挾人數優勢,通過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此外,未遂犯罰之、預備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現行刑法第286條第1項條文規定,「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2項條文則明定,意圖營利而犯第1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這次修法也修正刑法第286條,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讀條文也規定,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第2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是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意圖營利,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71條條文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預備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