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告,海洋委員會已修正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將鯨鯊(豆腐鯊)、俗稱鬼蝠魟的雙吻前口蝠鱝,以及阿氏前口蝠鱝列為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若獵捕、宰殺等,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6個月到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到150萬元罰金,請民眾保護生態。
花蓮縣政府農業處長羅文龍表示,鯨鯊與鬼蝠魟原本依漁業法所訂定的「鯨鯊漁獲管制條例」及「鬼蝠魟漁獲管制條例」規定,民眾若有意外捕獲,不論存活與否皆應立即放回海中。由於又將其加入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中,刑責與處罰並不輕,請漁民留意,以免不慎觸法。
花蓮縣政府的新聞稿寫道,在此次公告前,就已經飼養或持有鯨鯊與鬼蝠魟產製品的民眾,自6月1日起至8月31日間,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備妥相關資料向縣府農業處登記備查。
若未於規定時間內登記者,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處新台幣1到5萬元罰鍰處分。若有騷擾、虐待、獵捕、宰殺,違者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6個月到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到150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