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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逼員工做小三簽性愛契約 重罰60萬元

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昨日審議申訴案,經營黃金買賣投顧的邱姓已婚男性負責人,因多次公開要求女特助做他的「小三」,還暗示要陪他出差、過夜、甚至簽署「性愛契約」,不從則威脅不給工作;女特助多次拒絕配合最後仍遭到開除,公司還拒絕給付薪資及資遣費,憤而提出申訴。委員會一致確認性騷擾及就業歧視成立,並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各罰款20萬元與40萬元,總計重罰60萬元,也創下新北市單一就歧個案最高罰鍰紀錄。

勞工局長表示,由於該公司負責人自行訂定的工作契約,明顯違反公序良俗,全案將移轉勞安科近期內發動勞檢,避免其他求職者或女性員工繼續受害。勞工局長進而強調,雇主做出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並以此作為勞務契約成立或存續的交換條件,皆屬違法,員工應踴躍檢舉。

勞工局近期受理一職場性騷擾申訴案,據該位女性申訴者表示,雇主時常假藉工作名義要求陪同出差或至motel共度良宵,也表示應聘即是要她擔任「女友或老婆」,甚至表明願意「包養」做「小三」,始終遭到申訴人明確拒絕,雇主則威脅不從即要開除她並不給付薪資及資遣費。該名雇主除性騷擾申訴人,亦假借媽祖旨意,表示自己「會像王永慶一樣有四位老婆」,持續騷擾其他女性員工。

另外該名雇主對求職者的性別、年齡、容貌、家庭背景、身高、體重等項目設定標準並嚴格篩選,面試時更要求前來的求職者簽訂「性愛契約」,約定共度良宵後才能至公司上班等誇張行徑,導致有新人錄取後不敢上班;且經其他主管勸阻仍未見收斂,最後甚至將該名女特助開除且不給付薪資及資遣費。

勞工局長表示,該雇主言行已使女性員工感覺不舒服且心生恐懼,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員工或求職者做出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以作為勞務契約的交換條件,即所謂「交換式的性騷擾」,將依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因此裁罰20萬元。另外評議委員會以雇主面試員工時限制女性、身高、年齡等,裁定就業歧視成立,依違反就業服務法開罰40萬元,總計開罰60萬元。

勞工局長表示,本案調查過程中,雇主一直不願接受調查,也不願陳述書面意見,包括要求返還薪資與資遣費的勞資爭議協調會也拒不出席;還好透過訪查其他在職、離職員工,證實該雇主確實於公開場合多次做出性騷擾言行,因此委員會很快做出開罰的決議。另外由於該雇主自訂的工作契約,明顯違反公序良俗,將移轉勞安科近期內發動勞檢,避免其他求職者或女性員工繼續受害。高寶華也呼籲員工應踴躍檢舉,共同打擊職場大野狼、避免職場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