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有納稅義務人因不瞭解遺產稅延期申報規定,未檢附符合規定之文件致無法核准遺產稅延期申報。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如需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所得資料,請檢具被繼承人除戶資料或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及身分證正本暨影本,就近洽當地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請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延期。
該局指出,辦理遺產稅延期申報應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請;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另申請遺產稅延期申報應提示之文件說明如下:
(一)臨櫃申請,如申請人為繼承人時,請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如係在中華民國境外委託時,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繼承人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繼承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若為書面申請,國民身分證正本部分,請提示影本)
(二)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診斷證明書正本。
(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如現戶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請加蓋繼承人印章。
(四)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經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台灣地區旅行證或居留證正本及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表示繼承經准予備查之文件。
(五)死亡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檢附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99年9月2日死亡,遺有配偶乙君及兒子丙君,其2人為繼承人,亦為甲君的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100年3月2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由乙君或丙君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延期,申請期限為100年3月2日以前,核准延期以3個月為限,故最遲須在100年6月2日辦理申報遺產稅。
該局籲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務必記得於規定申報限期屆滿前辦理延期申報,以避免逾期申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