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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海外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提醒,99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在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者,今年須納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表示,民眾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海外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境外金融商品之配息為海外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處分之利得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財政部「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1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ㄧ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上開海外財產如為981231日以前取得之上市有價證券,其成本得以981231日該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實際取得成本從高認定;如為未上市股票及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其成本得以981231日之淨值或實際取得成本從高認定。

另財政部於100330日規定,個人於981231日以前取得之海外債券或境外結構型商品,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981231日價格資訊系統供應者(Bloomberg)或銷售機構提供之公開市場價格者,亦得以該公開市場價格計算其成本。

財政部叮嚀,民眾投資境外金融商品者,今年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確認該等商品99年度發生之海外所得是否符合計入基本所得額及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之要件,以免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