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台北旅展,於今天(11月11日)熱鬧登場,約有60個國家、850個參展單齊聚台北世貿一、三館展出,預計今年將總共有1,500個攤位參與,較往年增加25%,創下台灣旅展史上最大的規模。
喜歡旅遊的消費者,一定不願錯過這次的活動,因為參展單位莫不端出各式各樣的住宿或套裝行程優惠券、折扣戰,在展覽期間使出渾身解數搶攻消費者的荷包。但根據過去的經驗,雖然消費者趁著旅展活動有便宜可撿,繼之而來的糾紛卻也不少!
為提醒消費者注意、避免爭議發生,消基會彙整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15日間,受理旅展相關書面申訴案的主要案情,並提供法律處理建議,提醒消費者在搶「好康」之餘,也要當心自身的權益是否受損;另外也呼籲業者不應該心存僥倖,只想趁展旅之便大肆促銷而不顧後續的服務品質。
實際案例
* 主要類型一:業者片面解約或變更商品內容,消費者空歡喜一場
(一) 消費者於99年世貿春季旅展,購買6月29日出團之「澳遊雪梨六日」行程,刷卡預繳定金6,000元。但事後旅行社表示因人數不足無法出團,且不能延期,只願退還定金。消費者認為權益受損要求旅行社應同意延期參團或加倍退還定金。
(二) 消費者於99年台北國際旅展向旅行社購買泰國遊行程共2名,第一人價格8,999元、第二人優惠價4,500元。消費者當場支付定金6,000元並約定出團日期。但事後業者告知人數不足無法出團,要求消費者改期,但改期出團需多繳26,249元,否則即解約退還定金。
(三) 消費者100年3月間於世貿夏季旅展,向旅行社購買「千嬌百泰雙樂遊」行程,業者保證會出團且萬一延期也不會加價,但業者卻於出團前告知無法成行,並遊說消費者加價5,000元轉至其他泰國行程,消費者同意後,業者又通知加價金為6,900元。
* 主要類型二:購買後業者倒閉或換人經營不認帳,消費者指控遭詐欺
(一) 消費者於99年台中旅展購買民宿住宿券,欲使用時發現一直聯絡不上業者,後竟於報刊上得知民宿老闆疑似捲款潛逃,消費者只好向展旅承辦單位要求協助,但該單位回應本身也是受害者。
(二) 消費者98年間於旅展購買住宿券,至100年6月準備入住,經電話洽詢訂房事宜後才得知,該旅館已更換老闆,新業主拒收票券。消費者於是向原銷售公司要求處理,亦遭拒絕。
* 主要類型三:使用住宿券訂房時,被告知已無票券上所載適用房型或總是「無空房」
(一)消費者於高雄旅展購買渡假村住宿券,業者聲稱至99年底均可使用且不加價,但消費者確認訂房後,業者表示渡假村整修中只剩小木屋房型,需加價1,000元始可入住。
(二)消費者於台北旅展購買住宿券,約定共有10家飯店參與本促銷活動,消費者可自由選擇。但去電欲訂房時,飯店均推稱已無空房或需加價入住。
* 主要類型四:欲使用票券時發現優惠內容、條件,與業者原先承諾不同
(一) 消費者於旅展購買澎湖三日自由行票券,業務人員告知有買一送一優惠,故以2,500元購買5張1,000元票券。至消費者全家5人欲成行之際,業者稱因消費者當初係以2,500元購買,故一次僅可折抵2,500元,消費者無法接受,認為應折抵5,000元才合理。
(二) 消費者於高雄旅展購買溫泉渡假村「四人同行泡湯美食住宿券」一張,原於98年間欲前往,被告知因88風災災害整建中。至99年間去電詢問時,業者又稱僅可住宿、溫泉設備仍無法使用。至100年7月再次準備前往時,業者竟表示自98年12月起,使用該券即需加價2,400元。
* 主要類型五:參觀旅展被推銷其他商品/服務,消費者要解約!
(一) 消費者於99年3月28日前往台北世貿春季旅展參觀,被業務
人員拉至攤位遊說購買「個人藝術照」,並簽約刷卡付費16,800元,返家後消費者決定解約,於3月30日前往該公司要求退款遭拒。
(二) 消費者於參觀旅展時,被業者推銷「日本甲殼素床墊」,刷卡支
付定金12,000元,消費者之後反悔欲解約,遭業者拒絕。
法律提醒
* 業者變更商品(服務)內容或優惠辦法,與原承諾條件不同怎麼辦?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而業者對消費者所承諾的服務內容,應為契約的一部分,因此若業者未經消費者同意,即單方面將優惠辦法或服務內容縮水,消費者可不予接受,並要求業者依原承諾條件履行契約內容。
而於參團旅遊的狀況下,旅行社業者若是任意變更行程,如住宿飯店、景點與原先內容不同,根據「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暨不得記載事項」,假設是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如颱風造成交通受阻等,旅行社得徵求2/3以上團員的同意後改變行程,若因此而增加費用須由業者吸收、減少費用的話則須退還給消費者。
* 業者無法出團,或要求消費者參加其他團,消費者欲解除契約的話,業者應退還的費用是?有無賠償責任?
根據「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暨不得記載事項」,如屬可歸責於旅行業者之事由致無法成行,應通知旅客並按距離出發日期前通知天數之長短,賠償10%~100%旅遊費用的違約金;即便是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致不能出團,業者亦應立即通知消費者說明理由,若因怠於通知而讓消費者受有損害(如消費者已請假未到班、或已搭乘交通工具前往機場等),業者還應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如業者要求消費者轉至其他團,應於出發前先獲得消費者書面同意,若未經書面同意即將消費者轉至他團,消費者得要求解除契約。同樣的,若消費者因此而受有損害,還可另外要求損害賠償。
*購買票券後業者倒閉或不明狀況歇業時,可以如何處理?新業主拒收原業者販售之票券時,消費者該怎麼辦?
要避免這種情形發生,首先消費者在購買票券時,要向業者確認是否已進行履約保證,如果業者無法清楚告知履約保證資訊、票券上無載明相關權益事項,消費者就應拒絕購買。
萬一已購買業者仍發生倒閉狀況,重點即在該業者是否於發行預付型票券時確實進行履約保證。依已公告施行的各種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履約保證有以下選項供業者選擇:(1)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2)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3)同業商業公會互保、(4)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方式。
如業者選擇金融機關足額擔保或信託專款專用,消費者即可洽該金融機關追回款項;若是業者選擇同業公會互保,消費者就可至公會會員營業場所消費。如果業者未進行履約保證,消費者恐怕就會面臨求償無門的狀況!
*總是訂不到空房,消費者能主張什麼?
消費者購買住宿券,通常業者會訂有所謂的「優惠期限」或「限定房型」,但消費者總是訂不到房間的糾紛時有所聞,其原因可能是業者超賣票券所致。如果業者限定消費者購買的2,000元票券,可入住3,000元的房間,期限僅一年,或又限定非假日等等,基本上就應該評估自身的房間數量可否負荷,若消費者總是訂不到房間而優惠期限將至,根據《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另外消費者要特別注意,業者者設定「優惠期限」若有事前告知消費者,消費者則要受到約束(如於101年12月底前可以2,000元券入住3,000元房型),但業者不可約定於某日期後,該張票券即「作廢」、「無效」、「不可使用」等,因預付型消費所購買用以兌換商品或服務的票券,均已強制規定不因期限經過而滅失其價值,故消費者仍可要求加價使用或改為折抵其他商品、服務,同時也要注意,業者是否認為「優惠期限」=「使用期限」,若有此種情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查察。
*消費者至展覽場館參觀A展(如旅展),若購買相關商品後反悔,適用《消費者保護》第19條特種買賣的解約權嗎?如被展場內攤位推銷B商品(如藝術沙龍照),又是否適用?
有不少消費者誤以為,只要是購買商品或服務,均享有所謂的鑑賞期,可於7日內要求無條件解約退款,但事實上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僅有從事郵購或訪問買賣時,消費者可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行使以上權利。
參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相關函釋,消費者於旅展、婚紗展或美食展等大型展覽所為之買賣行為,如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之邀約或廣告而主動至會場,即無法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因為構成訪問買賣的要件為企業經營者未經民眾邀約,誘使民眾前往其營業處所,並趁機推銷商品,且契約成立時,亦無同類商品可供比較,民眾在無心理準備下所生之交易行為,才屬訪問買賣。但消費者前往「旅展」參觀,基本上已可得知該場所將販售旅遊相關商品,並非無預期或無相關商品可供比較。不過同理可證,假設消費者前往「旅展」參觀,卻被推銷「藝術沙龍照」,即可視為非預期且無同類商品可比較,應適用第19條解約權。
消基會呼籲
1. 對交通部觀光局:有鑑於展旅糾紛層出不窮,各種相關展覽的舉辦頻率又很高,該局應加強管理。據媒體報導,由於旅展糾紛愈來愈多,交通部觀光局於今年9月間邀集各相關單位研商,嚴格要求策展廠商確認參展廠商的合法性與資格,若未能做到,將公布策展廠商名稱。消基會希望交通部觀光局能落實本項決議,替民眾的權益把關。
2. 對參展廠商:根據已頒布施行的「民宿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所販售之商品(服務)禮券,必須進行履約保證,並且不得約定使用期限或廣告僅供參考,呼籲業者應符合法規的要求、誠信經營。
另外,旅行社業者亦應遵守「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暨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辦理各項旅遊業務,以免衍生糾紛。
3. 對消費者:近年來各式各樣的旅展愈辦愈多,雖然讓消費者有不少撿便宜的機會,但另一方面也要小心業者在大力促銷之餘,其間可能暗藏對消費者不利的現象,尤其如果促銷的價格明顯比一般行情低很多,就有必要詢問清楚是否有特殊的限制,以免便宜沒撿到還損失慘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