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經濟

向民間購電不是造成台電巨額虧損的原因

 

對於外界質疑台電溢價買電轉嫁全民買單,台電表示,向民營電廠(IPP)購電係依法辦理且有其歷史背景及必要性,除有效提升系統供電安全穩定、避免實施限電外,並有助於降低整體發電成本而減少經營虧損。另對於向民間購電的價格高於自己發電成本,台電表示,台電與民營電廠兩種發電成本之成本基礎、電廠折舊及運轉情形等因素不同之處,就像蘋果與橘子不宜直接拿來相比,實無法直接論斷民營電廠購電價格偏高。
 
民營電廠屬資本密集且長期投資的產業,為確保回收投資成本,民營電廠購電費率考量的成本除建廠成本、燃料成本外,尚包括電源線成本、投資利潤等,而台電發電成本則無這些項目。且台電因包含新舊電廠,部分早期機組已攤提折舊完畢,無須再負擔固定成本。另民營電廠因機組運轉不若台電穩定、或限於合約規定,致機組運轉容量因數(發電效能)較台電為低。
 
對於「買回來的電都沒有用到」的指責,台電表示,該說法不但悖離事實,且嚴重誤導民眾。台電100年向民營電廠及汽電共生之購電量達482億度,佔台電總供電量之23%,台電依經濟調度原則係依序調度發電成本較低之台電核能、台電燃煤及民營燃煤電廠等基載機組,若電力不足,須再調度成本稍高之民營汽電共生、台電燃氣複循環機組與民營燃氣機組,始能滿足一般負載需求,換句話說,民營電廠及汽電共生已是電力系統主要電源之一。
 
台電表示,倘不向民營電廠及汽電共生購電,其短缺電量須藉由調度台電自己成本更高之燃油、汽力燃氣甚至輕油機組替代,這幾種發電的成本都比向民間購電貴的很多。且民營電廠及汽電共生主要係在保證時段(即尖峰時間)發電,現行台電公司高壓用電尖峰時間每度售價均高於民營電廠及汽電共生平均購價,顯見尖峰時間向民營電廠及汽電共生購電,對台電公司而言,並無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