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議員施嘉華的父親在議員選舉時涉嫌幫兒子買票,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施父參與選務很深,沒有經施嘉華同意就自行買票有違常理,因此判准檢方提出的當選無效之訴。對於被判當選無效,施嘉華陣營指出,收到判決書後會再提出上訴。
中國國民黨籍彰化縣議員施嘉華在去年選舉時,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查出,施嘉華的父親以僱用村長、鄰長發送競選總部成立大會邀請函的名義,交付新台幣5000元賄款給村長,村長再以每人1000元發給選區內的鄰長。
檢方也查出施父交付30萬元賄款給某樁腳,再由樁腳透過管道假藉發放500元工作費,實際上選民只要簽署領據即可領現金賄款,共查出18戶選民收賄,但30萬元的賄款沒有完全用完,施嘉華雖說對父親幫自己買票不知情,但檢方仍針對施嘉華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地院法官則認為,施父籌措大筆金錢從事有計畫的買票,參與選務很深,如果沒有經被告容許或是在不違背被告的本意下,就自己決定出錢買票賄選,明顯違反常理及經驗法則,因此認定被告施嘉華有投票賄賂的行為,符合當選無效的要件,因此裁准檢方所提的當選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