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一名葉姓國二女學生,去年9月因與何姓女同學發生誤會,涉嫌在串通另外三位同學購買硼砂後,趁機加入何女水壺,下毒次數達3次,導致被害何女暴瘦8公斤。
嘉義地院12日發布新聞表示,此少年的罪證未構成殺人未遂罪,但確實不當,已裁定保護處分,3萬元是少年家屬提出能負擔的金額,不是法官提出。
嘉義地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表示,此少年事件經法院調查後,認為依現有證據並不足以認定少年的行為已符合殺人未遂的要件,法官當庭也向被害人解釋。
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認定少年觸犯傷害未遂的「曝險行為」,意即法律不允許的行為,故仍對少年裁定保護處分,日後將交由少年保護官輔導。
經法官勸諭雙方後,少年家屬雖有提高和解金額,但差距過大而破局,法官當庭告知被害人雖然和解不成,日後被害人仍可對加害人求償。
嘉義市衛生局表示,硼砂會在人體中形成硼酸,可能會引起嘔吐、腹瀉、紅斑,甚至循環系統障礙、休克、昏迷、死亡等症狀,目前世界各國包括台灣在內,都已嚴禁硼砂使用於食品製作及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