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5月11日署授國字第1000400663號函令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設置哺(集)乳室之位置,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第三條 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一、靠背椅。
二、有蓋垃圾桶。
三、電源設備。
四、可由內部上鎖之門。
五、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
六、洗手設施。
第四條 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或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
二、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並作成紀錄。
三、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
四、光線充足。
五、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
六、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
七、使用者應遵守哺(集)乳室之使用規範。
前項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