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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致欠稅,仍應處1倍罰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以往民眾因故未住於戶藉地,或表示來來去去,對郵局招領信件,誤以為超過領件時間,不領也無妨,殊不知該信件經過寄於郵局,就完成合法送達程序,逾期未繳即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如有使用公共道路事實,尚須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加處1倍罰鍰,不領信件,並不能主張未接獲稅單而免罰。 該局提醒:依財政部規定,稅務局所寄發之文件、稅單等如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處所接收郵件人員,還能採「寄存送達」的方式,即是將稅單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自寄存之日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呼籲民眾,應留心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100年使用牌照稅全期繳納期間為10041日至100430日;民眾若發現門首或信箱留有郵政機關的送達通知,應立即依指示洽領寄存文書,並如期繳納以免未稅行駛遭處1倍之罰鍰,為維護自身的權益,切勿掉以輕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