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於雙薪家庭日增,外食人口日益增多,餐飲店、小吃店及便當業生意特別好,南區國稅局提醒業者應注意將所經營商號之全年營業收入,依規定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據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
國稅局表示,南部地區某獨資經營之便當廠,屬營業稅法第13條規定之營業性質特殊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非為一般之小規模營業人,其係由國稅局查定每月營業額,並每季發單課徵營業稅。該便當廠被查獲93至95年每年實際營業額均超過2千餘萬元以上,遠高於國稅局查定課徵之營業額,該局就超過查定之營業額予以補徵營業稅,亦以全部之營業額核定其負責人甲君個人之營利所得。因甲君未辦理93至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故該局除補徵其個人綜合所得稅外,並就查得該便當廠實際營業額超過原查定營業額部分核算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其屆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本案甲君因93至95年度皆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原已依查定資料核定甲君之營利所得及應納稅額,嗣因該局查獲甲君經營便當廠開立收據等相關課稅資料,核屬事後發現逃漏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呼籲,適逢9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業者如有經營該等商號之營利所得,須特別注意勿漏未申報,否則將遭受補稅及處罰。以前年度如有類此情形尚未申報者,仍請儘速辦理補報,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