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招攬業務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已自97年7月1日起,依情況不同區分為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如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99年度為20%)計算必要費用,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之要件,包括自行負擔資金風險,且需自備工作所需工具及設備等,若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使用,或支應制服、教育訓練費用及核付業務員自有機動車輛之汽油費及相關通行費用等,已與「自負盈虧」要件不符,其領取之報酬則非屬執行業務所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所得係指個人以其特定技能自力營生而取得之所得,而所謂「自力」係指個人須自負盈虧、自行承擔風險,與單純提供勞務以換取報酬之薪資所得情形不同,若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具僱傭關係,或公司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縱其報酬係依招攬業務核算領取,仍應按薪資所得課稅,保險業務員不得自行減除必要費用並列報為執行業務所得。